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2 19:33浏览量:2921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就已处理成婚登记的婚姻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好坏关系人。好坏关系人包含:(一)以重婚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子,对婚姻效能的审理不适用调停,应当依法作出判定;有关婚姻效能的判定一经作出,即发作法律效能。触及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的,能够调停。调停达成协议的,另行制造调停书。对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的判定不服的,当事人能够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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