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4 03:53浏览量:2462

人身意外损伤归纳稳妥合同条款    稳妥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稳妥合同由稳妥条款、投保单、稳妥单、批单和特别约好组成。凡触及本稳妥合同的约好,均应选用书面形式。
投保规模
第二条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日子、作业或劳作的自然人,可作为本稳妥合同的被稳妥人。被稳妥人自己或对被稳妥人有稳妥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稳妥职责
第三条 在稳妥期间内,被稳妥人因遭受意外损伤而致身故、残疾、烧伤及开销医疗费用的,稳妥人按照下列约好给付稳妥金:(一)被稳妥人自意外损伤事端发作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稳妥人按稳妥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损伤稳妥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稳妥金,对该被稳妥人的稳妥职责终止。被稳妥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稳妥金的,身故稳妥金为扣除已给付稳妥金后的余额。(二)被稳妥人因遭受意外损伤事端,并自事端发作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本钱稳妥合同所附《人身稳妥残疾程度与稳妥金给付份额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稳妥人按该表所列给付份额乘以稳妥金额给付残疾稳妥金。如医治仍未完毕,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判定,并据此给付残疾稳妥金。1.被稳妥人因同一意外损伤事端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稳妥人给付各项残疾稳妥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归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间一项残疾稳妥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份额不一起,仅给付其间份额较高一项的残疾稳妥金。2.被稳妥人本次意外损伤事端所形成的之残疾,如兼并曾经因意外损伤事端所形成的的残疾,可收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峻项目的残疾稳妥金者,稳妥人按较严峻的项目给付残疾稳妥金,但应扣除曾经已给付的残疾稳妥金。(三)被稳妥人因遭受意外损伤事端,造本钱稳妥合同所附《意外损伤事端烧伤稳妥金给付份额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稳妥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好给付意外损伤烧伤稳妥金。1.被稳妥人因同一意外损伤事端导致烧伤或残疾的,不管是否发作在身体同一部位,稳妥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稳妥金。2.被稳妥人因不同意外损伤事端烧伤且发作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稳妥人给付其间较高一项的烧伤稳妥金,即:后次烧伤稳妥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稳妥金;前次烧伤稳妥金的金额较高的,稳妥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稳妥金。3.被稳妥人因不同意外损伤事端烧伤且发作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稳妥人给付各项稳妥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稳妥金额为限。(四)被稳妥人因遭受意外损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稳妥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开销的、契合当地社会医疗稳妥主管部门规则可报销的医疗费用,稳妥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稳妥金额10%规模内,按80%的份额给付稳妥金。稳妥期间届满被稳妥人医治仍未完毕的,稳妥人承当给付稳妥金的期限,自稳妥期间届满次日起核算,门诊医治者以15日为限;住院医治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稳妥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稳妥金的职责以稳妥金额的10 %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稳妥金到达此限额时,该项稳妥职责终止(五)稳妥人所负给付稳妥金的职责以稳妥金额为限,对被稳妥人一次或许累计给付稳妥金到达其稳妥金额时,本稳妥合同对该被稳妥人的稳妥职责终止。
职责革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形成被稳妥人身故、残疾、烧伤或付出医疗费用的,稳妥人不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一)投保人、被稳妥人、受益人的成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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