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和申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6 22:34浏览量:785

赋闲稳妥待遇的核定和申领,关系到员工赋闲后的基本生活和再工作的稳定性,关系到社会稳妥操作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安靖。但现在国家赋闲稳妥和促进工作的相关方针、法规和规则比较准则,缺少具体要求和硬束缚,面临员工一些杂乱的赋闲和工作状况,很难对照操作。笔者就实践工作中碰到的一些事例提出相关的观点,以期引起注重和评论。
能够持续申领前次停发的赋闲稳妥金的状况
【事例一】:吴某1986年5月参与工作,单位一起为其交纳了赋闲稳妥金。2003年9月他因企业改制而赋闲,赋闲稳妥经办组织为其核定了应收取的24个月赋闲稳妥金。2003年10月他开端赋闲挂号收取赋闲稳妥金。2004年9月,因他被某单位招聘,赋闲稳妥经办组织停发了其剩下12个月的赋闲稳妥金。新的用工单位持续为其交纳赋闲稳妥金2年多后自己因故辞去职务,再次赋闲,并要求享用赋闲稳妥金。
笔者以为,吴某假如没有再工作,能够持续申领前次赋闲应收取而没有收取的12个月赋闲稳妥金。理由有二:
榜首,吴某第2次赋闲是因自己志愿中止工作的,故第2次的缴费年限不能够核发赋闲稳妥金,但缴费年限应予以保存,待其再次工作后再次赋闲从头核算。
第二,吴某第2次自己志愿中止工作并不影响申领前次赋闲应收取而没有收取的的赋闲稳妥金,由于前次赋闲是因非自己志愿中止工作的。只需自己处于赋闲状况,就能够持续申领前次赋闲应收取而没有收取赋闲稳妥金。
不能够享用赋闲稳妥待遇的状况
【事例二】:李某1980年5月在国有企业参与工作,单位一向为其交纳了赋闲稳妥金。2003年9月企业改制,转变为民营股份制公司,他领了改制单位的经济补偿后持续在新企业上班。新企业从2003年10月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持续交纳赋闲稳妥金。新的用工单位持续为其交纳赋闲稳妥金2年多后,自己自动辞去职务而赋闲。李某是否能够享用国有企业改制时的赋闲稳妥待遇?假如他没有收取改制单位的经济补偿,而将此经济补偿作为融资(或集资,或参股)提留在新企业该怎样处理。
《赋闲稳妥条例》第十四条规则,一起具有下列条件的人员,能够享用赋闲稳妥待遇:(一)依照规则参与赋闲稳妥,所在单位和自己已依照规则实行缴费责任已满1年的;(二)非因自己志愿中止工作的;(三)已处理赋闲挂号,并有求职要求的。笔者以为,李某不能够享用赋闲稳妥待遇。理由如下:
国有企业改制时,李某收取经济补偿后持续在新企业上班,没有赋闲,不符合《赋闲稳妥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则:“已处理赋闲挂号,并有求职要求的”。尽管李某与新企业免除劳动合同后赋闲,但他是自动辞去职务,不符合《赋闲稳妥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则:“非因自己志愿中止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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