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对抵押权有何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27 00:19浏览量:1090
房子典当权对典当权人的效能
房子典当权对典当权人的效能也便是典当权人在获得房子典当权后所具有的权力。总的来说,房子典当权人有如下几项权力:房子典当权的次第权,房子典当权的处分权,房子典当权的维护权,房子典当权的优先受偿权。
当房子上存在数个典当权时,前一次第的典当权因清偿等原因消除时,后次第之典当权能否顺次升进?这在国际上主要有两种立法准则:一为次第升进准则;一为次第固定准则。由于我国《担保法》未规则典当权的次第改变准则,学者间对我国未来之物权法将采纳何种次第改变准则存在许多争辩。采次第固定准则者以为:优先受偿权是典当权的固有效能,后次第的典当权人只能在先次第典当权人优先受偿后剩下的典当物价值中受偿,并且先次第典当权人的优先受偿价值规模常会因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的添加而扩展,所今后次第典当权人在设定典当权时,因忧虑自己所设定的典当权不能完成或不能彻底完成,大都对债务人加设了比较严苛的条件,假如法令答应后次第典当权在先次第典当权消除时进升其位次,则使债务人徒然随了比较严苛的条件,而典当权人则获得了其不该得到的份外利益,这对典当人而言,非常不公平。
故根据民法公平正义观念,以及为了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应采次第固定准则。[5]我却不以为然,首要次第固定准则有违典当权不可分性之法理。前面现已谈到,典当权是一种价值权,其本质在于分配典当物的交换价值,而典当物的交换价值不能脱离典当物而存在,如典当权次第固定,实际上是将先后次第之典当权分配的交换价值予以切割并固定,这明显与典当物交换价值可变的实际不符,也为典当权的效能及于整个典当物、典当权人得就典当物的悉数行使典当权之法理所不容。其次,次第固定准则有违重复典当之初衷。如前所述,法令应答应典当人就典当物进行重复典当而不只是余额典当,答应重复典当的意图在于充分使用典当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场买卖,也使典当物的经济功效得以充分发挥。而典当权次第的固定,不利于典当人对典当物交换价值的充分使用,有损于典当物的使用价值,由于后次第典当权人会因先次第典当权次第之固定而降低使用该典当权担保债务完成的决心,然后不愿意承受后次第典当担保,致使影响典当人使用典当物交换价值融通资金,典当权次第固定只能使重复典当的功效堕入为难地步。由此,我建议未来之物权立法应采典当权次第升进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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