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遗产继承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6 13:46浏览量:2208

【现实经过】本案原告生父与生母在原告幼年时协议离婚,原告由生母抚育。原告生父2006年末病故,留有房产出售款和养老金个人帐户余额两项遗产,但详细数额不详。被承继人除原告外,无其他榜首次序承继人。被承继人生前深度中风,日子需求有人照顾,因而生前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寓居在其妹(即本案被告)处,直至逝世。被承继人生前在上海市某区有一套售后公房,并于逝世前将该房产出售,但房产出售款去向不明。被承继人逝世后,本案被告自动与原告联络,出示一份代书遗言,内容包含房产由被告处理,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由被告承继等,本案原告对此发生贰言。后两边就遗产承继问题展开了严峻交涉,但均未果。
【本案焦点】本案有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1、被承继人生前处置的产业能否为遗产?
2、被告供给的代书遗言是否有用?
3、被告对被承继人尽了生养死葬的责任,终究能够分得多少遗产?
4、被承继人生前处置的产业去向,即房产出售款的去向?
【法令适用】依据本案的实际状况,首要适用法令法规及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八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
【署理思路】本案中,律师侧重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作业:
1、从代书遗言的有用条件方面下手。有用的代书遗言应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言上须标下一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有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言当属无效。本案中,遗言人未签名,两个人见证回绝到庭作证,代书遗言不符合方法要件,故不具有法令效力,被承继人的遗产按法定承继处理。
2、经过各种方法查验房产出售款的去向。被承继人逝世时,本案原告无从得知,因而底子无法了解被承继人生前的遗产状况。为了解有关状况,律师经过请求查询令、追加第三人等方法加以查询搜集相关依据。庭审中,本案被告供认房产出售款存入了其老公的账户。所以,将其老公追加为本案的第二被告。
3、建议被承继人生前处置的产业依然为遗产。公民能够处置个人的产业,但要有清晰的意思才干建立。本案中,被承继人没有清晰的赠与意思表明,因而被告以为被承继人将房产出售赠与其的建议也就无法建立。庭审中,律师竭力建议将房产出售款存入本案第二被告账户的行为是产业保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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