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条例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3 18:41浏览量:7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7号
婚姻挂号法令》现已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总理:温家宝
二○○三年八月八日
婚姻挂号法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挂号作业,保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内地居民处理婚姻挂号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许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按照便民准则承认农村居民处理婚姻挂号的详细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裔处理婚姻挂号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认的机关。
第三条 婚姻挂号机关的婚姻挂号员应当承受婚姻挂号业务培训,经查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挂号作业。
婚姻挂号机关处理婚姻挂号,除按收费规范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许附加其他责任。
第二章 成婚挂号
第四条 内地居民成婚,男女两边应当一起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成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在中国内地成婚的,男女两边应当一起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成婚挂号。
第五条 处理成婚挂号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签字声明。
处理成婚挂号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有用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寓居地公证组织公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声明。
处理成婚挂号的华裔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有用护照;
(二)寓居国公证组织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或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爱人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的证明。
处理成婚挂号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的世界游览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组织或许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许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自己无爱人的证明,或许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自己无爱人的证明。
第六条 处理成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挂号:
(一)未到法定成婚年龄的;
(二)非两边自愿的;
(三)一方或许两边已有爱人的;
(四)归于直系血亲或许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对成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并问询相关状况。对当事人契合成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对当事人不契合成婚条件不予挂号的,应当向当事人阐明理由。
第八条 男女两边补办成婚挂号的,适用本法令成婚挂号的规则。
第九条 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则向婚姻挂号机关恳求吊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身份证、成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钳制成婚的证明资料。
婚姻挂号机关经检查以为受钳制成婚的状况事实且不触及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问题的,应当吊销该婚姻,宣告成婚证报废。
第三章 离婚挂号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两边应当一起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两边应当一起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
第十一条 处理离婚挂号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自己的成婚证;
(三)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处理离婚挂号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则的证件、证明资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自己的有用通行证、身份证,华裔、外国人还应当出具自己的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世界游览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以及对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处理等事项协商共同的定见。
第十二条 处理离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到离婚协议的;
(二)归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成婚挂号不是在中国内地处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对离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并问询相关状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育、产业、债款等问题达到共同处理定见的,应当当场予以挂号,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两边自愿康复夫妻联系的,应当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复婚挂号。复婚挂号适用本法令成婚挂号的规则。
第四章 婚姻挂号档案和婚姻挂号证
第十五条 婚姻挂号机关应当树立婚姻挂号档案。婚姻挂号档案应当长时间保管。详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则。
第十六条 婚姻挂号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许吊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挂号档案。
第十七条 成婚证、离婚证丢失或许损毁的,当事人能够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处理婚姻挂号的机关或许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请求补领。婚姻挂号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挂号档案进行查验,承认事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成婚证、离婚证。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婚姻挂号机关及其婚姻挂号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契合婚姻挂号条件的当事人处理婚姻挂号的;
(二)玩忽职守形成婚姻挂号档案丢失的;
(三)处理婚姻挂号或许补发成婚证、离婚证超越收费规范收取费用的。
违背前款第(三)项规则收取的费用,应当交还当事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能够按照本法令的有关规则,为男女两边均寓居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处理婚姻挂号。
第二十条 本法令规则的婚姻挂号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则款式并监制。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处理婚姻挂号或许补领成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规范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则并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法令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同意、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挂号管理法令》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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