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例看专利侵权中善意第三人的免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4 13:46浏览量:1062

案情简介
原告崔某起诉称:原告是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于2002年9月28日从被告X商场处购得侵略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小神童插板”,并于2003年2月25日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恳求专利侵权胶葛调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7月29日作出了处理决议书,对上述出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予以了阻止。鉴于被告拒不供给侵权产品的出售状况,其应承当制作、出售侵权产品的法律职责。现原告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在《北京日报》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补偿原告经济损失48 678元,付出调查取证费38元;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X商场答辩称:原告指控被告出售的产品是在被告处租借货台的S公司出售的,被告不是侵权人;S公司现已撤出被告货台并中止了出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被告为好心侵权人,不该承当侵权补偿职责,也不该承当赔礼道歉的法律职责。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恳求。
法庭调查
2001年2月27日,崔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恳求了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后,于2001 年12月19日颁发该项恳求专利权,专利号为01204415.6。该专利权利要求书1记载:一种组合拼板,由底板和拼块组成,其特征在于底板是由不少于两块子板拼成的,子板上具有单向摆放的棱柱或凹槽,拼块可插在棱柱上或凹槽内。原告尔后施行了该专利技能,专利产品的名称为“比乐插板”。
2002年,被告X商场与S公司签定《租借协议》,协议约好:X商场将其商铺B1层1.5平方米作为租借场所供给S公司运营礼品之场所,租金为1300元/月,合同期为2002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S公司在事务运营中采纳由X商场一致收银的收款方法,X商场在扣除租金及相关费用后,余款悉数返还给S公司。
2002年9月28日,原告崔某在X商场购买了“小神童插板”一件,付出价款38元,X商场出具了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一张,号码为:6641343。该产品外包装盒旁边面粘有两个白色标帖,其间一个标有“S公司合格证”等字样,另一个标有“鞍山市M有限公司”等字样。
2003年2月25日,原告崔某就X商场、S公司侵略其专利权胶葛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恳求调处,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7月29日作出了处理决议书。该决议书决议:X商场中止出售侵权产品;S公司中止制作及承诺出售侵权产品。该决议作出后,崔某及X商场均未就该决议提起行政诉讼。
崔某认可其提起的本案诉讼所根据的现实与其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恳求调处所根据的现实相同。崔某建议X商场出售的“小神童插板”产品所包括的技能特征与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能特征相比对,二者完全相同。被告对此予以认可。X商场称S公司在其承租期间,以出售魔尺和按摩器为主,其共进货“小神童插板”5个,出售3个,剩下2个已退回。崔某对此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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