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离婚证据取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31 15:05浏览量:2233

离婚案子有许多涉及到婚外情问题。许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根据而心烦。 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密切的相片、证人证言,乃至堵在门外等。这些根据仅仅直接的根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根据而确定对方有差错。
以下五类根据在证明力上相对大一些:
一是“保证书”、“抱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明悔改的书面根据;
二是嫖娼事情被查办等,一般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三是单位查实员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资料;
四是两边交游的信件、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根据除书面根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这类根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摄影摄像获得,但要留意不能侵略隐私权。
律师提示:在离婚案子中一方当事人收集另一方的根据,在动机上除了要到达离婚的意图之外,往往是期望根据《婚姻法》的差错补偿制度得到补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补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景象,是指有爱人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继续、安稳地一起寓居。而对何谓继续、安稳地一起寓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加以清晰。因而,要依照法律规则有用举证证明有爱人者与别人继续、安稳的一起寓居,显着不具操作性。律师主张当事人在收集第三者根据时要充沛估量到取证的可能性以及调查取证的本钱,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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