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由谁行使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8 10:04浏览量:2783
在我国,婚姻有必要是自愿的行为,不符合法令规则的婚姻能够进行吊销,那么可吊销婚姻中的吊销权由谁行使,关于可吊销的婚姻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可吊销的婚姻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欢迎我们一同阅览。
一、可吊销婚姻中的吊销权由谁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十条第二款因受钳制而恳求吊销婚姻的,只能是受钳制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自己。我国法令明确规则,吊销婚姻的恳求权只能是由婚姻遭到钳制一方的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含爸爸妈妈、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
二、可吊销的婚姻的相关规则是怎样的
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钳制成婚的,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受钳制的一方吊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成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合法约束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吊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吊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责任。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过错方的准则判定。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爸爸妈妈子女的规则。
20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钳制而恳求吊销婚姻的案子,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许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则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许可吊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吊销时,才承认该婚姻自始不受法令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恳求,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许吊销婚姻的,应当收缴两边的成婚证书并将收效的判定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办理机关。
201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子审理攻略
婚姻被宣告无效、被吊销后的法令结果
无论是无效婚姻仍是可吊销婚姻,一旦被宣告无效或被吊销,则婚姻自始无效,即从当事人成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效能,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许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令效能。这说明我国对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采宣告主义,即只要通过宣告承认程序后,才发生自始无效的结果,也即未经公权力宣告前,不能作为无效对待。
200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中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定见
承认婚姻无效、吊销婚姻案子的统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案子统辖的规则承认。
归纳上面的介绍,受钳制的一方能够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可吊销的婚姻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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