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例博客告博客侵犯名誉权案的几点法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9 03:57浏览量:1814

国内首例博客告博客侵略声誉权案。10月21日,被告秦尘反诉沈阳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了,法院确定秦尘侵略了原告沈阳的声誉权,并判处其在博客网上登载抱歉文章30日等。对于此,我想宣布如下观念。
一、以博客、QQ,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网络主体是否便是民法中所指称的“别人”呢?
据报道称,秦尘和沈阳从未见过面,甚至连电话都没有经过,只是在网上宣布各自观念,在QQ、MSN上交谈过。从这一点上能够看出,两边对对方能够说是一点都不了解,因而,两边均不可能对各自所在的社会环境施以影响。
以博客、QQ,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网络主体是否便是民法中所指称的“别人”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声誉权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中第七条关于危害声誉权职责应怎么确定中明确指出:是否构成危害声誉权的职责,应当依据受害人确有声誉被危害的实际、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来确定。
以书面或许口头方式凌辱或许诋毁别人,危害别人声誉的,应确定为危害别人声誉权。
在这儿,咱们能够看出,这儿所指的“别人”,应当是指民法上所指称的人,即民事主体,也便是咱们常说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个别。
清楚明了,博客和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主体并非民法中所称的遭到声誉侵权的“别人”。
因而,虚拟网络中以网络主体身份存在并获得的网络身份(游戏中的沙巴克城城主,魔兽国际公会会长),在游戏中获得的网络影响与虚拟物品,网恋与网婚等,尽管对网络参与者自己有巨大的意义,可是这不归于民法调整的规模,不能适用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二、笔名与网名、实在名字的差异
真名是一个人的实在社会代号,与民法上的主体彻底堆叠,享有民事权利,承当民事职责。
笔名,写文章中常运用的作者署名办法,在我国新文化运动中,大名鼎鼎的“鲁迅”他与胡适(笔名天风)等人的论争简直周所众知,可是咱们都知道的,鲁迅本名周树人,那笔名与网名有什么差异呢?
在写文章中运用笔名是一些作家常用的方法,一方面笔名用于提高自己观念,也有利于论争的发挥,所以笔名往往带有一些特别的意义,基本上笔名为人所熟知,一般作为真名的代用名而存在,咱们一提到鲁迅就知道是周树人,现已与其真名彻底划等号了,其实在身份与形象为众所所知,其笔名彻底代表其实际社会行为与社会观念态度,以笔名宣布的文章需求其主体承当彻底的民事法律职责。
而博客网名则仅指其在虚拟网络中主体的代号,一般不常为人所知,咱们常见的“芙蓉姐姐”、“天仙妹妹”等人,大多数的人并非知道其实在名字,其自己一般也不会自动泄漏实在名字给大众,一般人直接认可其网络行为并非认能够实际社会行为,其网名只代表网络行为与形象,与其社会实际态度上的行为观念一般不直接划等号,特别是一些博客写手,尽管在网络上十分有名气,在本单位或是作业部分假如不是故意宣扬很难为人所知。
由此剖析可知,网名是虚拟网络主体的代号,一般不与实际社会的大众形象直接挂勾。比方,咱们提到“芙蓉姐姐”即会想到性感媚人的网络形象,提到“天仙妹妹”就想到纯真美丽的少数民族少女的形象。可是假如将其实在名字通知给大众,一般大众很难联想到性感媚人等与“芙蓉姐姐”这个网络形象相关的网络形象判别。也便是说,网络称号很大程度上存在与实在名字与实在身体相切割的状况,一个在实际中孤言寡语的人可能在网络上喋喋不休,文彩飞扬;一个在实际中十分有分缘的人可能在网络游戏中是被世人追杀的超级恶魔,行为十分恐惧,在网络中其网络中所获得的网络身份与实际身份是不能同等的,更不能由此确定网络声誉权与实际声誉权存在同等联系。 假如侵权主权没有直接将锋芒指向实际中的个别的话,很难确定其对实际中的民事主体造成了实质上的民事侵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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