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权与土地租赁权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2 12:22浏览量:2452
与地上权最类似的权力是土地租借权,但两者是不同的权力,它们最实质的差异在于地上权是物权,是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而土地租借权是一种债务。因而,尽管两者的经济机能由许多类似或许重复之处,但两者遭到不同的法律维护,前者遭到物权法的维护,后者首要遭到债法中的有关租借的法律维护。
详细比较两者的差异,首要表现在:
(1)建立要件上的差异。地上权是一种物权,其要具有法律上的效能,要求要高于土地租借,例如挂号、书面形式等。
(2)存续期间的不同。地上权的存续期间一般要善于土地租借权。
(3)地租。地上权不以付出地租为必要,但若有地租,则即便有不可抗力阻碍土地运用,地上权人不能恳求革除或削减租金。而土地租借权则必定以付出租金为其要件,并且因不可抗力而阻碍承租人运用土地的,一般能够恳求革除或削减租金。
(4)让与性。地上权人一般能够将其权力转让给别人,也能够以其权力设定典当,这是由它的物权特性决议的;而土地租借权在转让其权力(转租)是会遭到许多约束,尤其是土地所有人的答应。
(5)土地所有人的责任。地上权人无权恳求土地所有人进行土地补葺。而在土地租借权下,承租人能够恳求出租人实行补葺责任。
别的,在相邻联系、地上物的消除的作用、本钱回收等方面也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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