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8 02:30浏览量:376
投标署理安排“署理”的法令特征
我国的投标署理安排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咨询服务安排。所谓中国特色是这种服务安排只是从事工程建造项目中收购办理的一个环节,而不是世界社会通行的项目办理全过程;根据世界通行常规,工程建造项目办理应由工程咨询公司担任,从项目可研、规划、勘测、投标、建造、监理、检验乃至包含运转办理全程为委托人服务。所谓社会咨询服务安排则是指这种安排的署理服务的性质。
根据民法总则“所谓署理,是指署理人在署理的权限之内,以被署理人的名义并为署理人的利益,独立地直接与第三人施行民事法令行为,而其结果要由被署理人来承当的一种法令准则。”换句话说,署理有两大法令特征,一是署理人有必要以被署理人的名义进行署理活动,二是这种署理活动有必要在合同授权范围内。署理不是中介,中介只是构筑对话和联络渠道,但不进行意思表明。而署理要在合同授权范围内进行意思表明,完结服务行为。在投标署理实践中,署理安排不仅是为投标人和投标人构建协作渠道,关键是根据委托合同署理投标人根据招投标法规则的程序为署理人供给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并且这种服务是具有法令意义上的行为,是法令意义上的意思表明。
“署理”准则是跟着市场经济的开展运用而生的,它适用于各种有关商品交换活动的法令行为中。其主要功用一是补偿委托人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缺乏;二是凭借署理开辟民事活动的空间。因为投标署理安排有广泛的信息资源和法令专家,投标人凭借署理安排能够获取署理行为的利益,下降运营本钱。在我国某些范畴,如机电产品世界投标一起仍是国家机电产品进口行政办理的一个环节,这些作业由署理安排“署理”明显对委托人事半功倍。
国家投标投标法第十三条对投标署理安排认定为“依法建立、从事投标署理事务并供给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安排。”其间,“中介安排”只能从安排安排的划分去了解,这种中介安排从事的是“署理”事务。假如从民法令概念考虑,投标署理安排应称为社会服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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