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财税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5 03:43浏览量:2271

经春节十年的变革,青海省的重点企业都完成了公司制改造,其间大多数完成了出资主体多元化,根本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在“育大、扶小、汰劣、减负”等方面迈出了新脚步。但在企业改制进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有关财政和税收政策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讨和处理。这些问题主要是:
国有财物的产权界定问题
1.改制企业非经营性国有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制前,国有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一起,依据其盈余状况为本企业员工购买了住所,作为本企业的固定财物。在改制进程中,一般只对经营性国有财物进行了评价和审计,而对非经营性国有财物还没有详细的处理方法。作为权宜之计,国有财物管理部门暂时把改制企业的国有财物依照经营性财物和非经营性财物进行剥离,对非经营性国有财物,在住宅制度变革还未施行到位的状况下,只能挂账处理。这样必然会发生两种成果:一是假如长时间没有清晰、标准的处理方法,必然会构成企业改制后非经营性国有财物的丢失;二是改制前的非经营性国有财物在改制后的企业中仍作为固定财物进行核算,提取折旧,必然会影响改制后企业的效益和股东的分红。
2.被改制国有企业应收账款的处理问题。依照现行规则,被改制的国有小企业逾期两年以上的应收货款,能够按50%核算,冲减净财物。现在,企业之间拖欠货款的现象比较遍及。因为改制后的企业收到改制前的应收货款,超越50%的增量部分,其一切权的归属还没有明文规则,假如增量部分归改制后的企业一切,就必然会使国有财物丢失,假如在改制前人为地操控应收账款的话,这种状况会愈加严峻;假如增量部分算作国有财物,又必然会对改制后企业的产权结构发生影响。
3.改制企业的产业评价问题。改制企业的产业评价精确与否,直接涉及到国家、团体和员工为股东的切身利益。因而,财物评价必须由国家同意的中介机构以法定程序进行。但因为一些区域过火着重改制的进展,为了使员工承受改制后应由员工付出的本钱数额,有的乃至人为影响评价进程,调整评价成果,致使评价进程失掉公正性,也使国家或许团体的财物丢失;还有的因财物评价作业不标准,特别是一些乡镇企业不找中介机构,而由当地计经委安排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评价,致使评价成果失掉可*性和公正性。
减免税款构成的财物产权界定问题
依照国家税法规则给予企业减免的税款,因为在法律上对减免税款的性质没有确认,致使因减免税款在企业构成的财物产权确认尚不清晰。有的企业对减免的税款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在会计核算上建立“国家扶持基金”进行核算;有的企业直接作为增加利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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