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法》中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4 01:08浏览量:11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践需求、爸爸妈妈两边的担负才能和当地的实践生活水平确认。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份额给付。担负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份额可适当进步,但一般不得超越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份额确认。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进步或下降上述份额。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育费",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承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担负,可是由于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付出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行而发生的赞助费,不该当归于抚育费。
子女就读未经爸爸妈妈两边悉数赞同的,不赞同的父/母一方可不付出该笔费用,由赞同方父/母付出。
抚育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行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开销没有法律根据,爸爸妈妈能够回绝付出。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求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求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归于抚育费之列,爸爸妈妈只要道义上承当该费用的职责,而不存在法律上承当该费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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