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6 03:05浏览量:2691

一、案情简介
请求人:汤某某
被请求人:赵某
请求人(买方)、被请求人(卖方)与广东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生意方)于2006年6月26日签定《二手房生意合同》,合约约好:买方购生意方全部的广州市天河区某房,成交价人民币83万元。合约关于付款方法约好:(1)买方在签署本合约一起交给10万元定金给生意方,由生意方无息转给卖方并主动转为部分楼款。生意双方须于签署本合约后4个工作日内签署公证授权托付书或《广州市商品房生意合同》,并供给完全处理房子生意生意的悉数材料。(2)买方在2006年6月26日前付出首期楼款28万元给生意方,由生意方无息转给卖方并主动转为部分楼款。(3)买方应在房管部分成功受理本次生意递件后五个工作日付出楼价余款45万元给生意方。
上述合约签定当日,请求人经广东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向被请求人交纳10万元定金以及28万元购房款。但被请求人以为上述合约是在其受诈骗的情况下签定的,故不同意持续实行合约。请求人则以为被请求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遂向本会提起裁定请求,请求人的裁定请求为:(1)判决被请求人向请求人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共200,000元;(2)判决被请求人向请求人返还首期楼款人民币28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付利息人民币5208元(自2006年6月26日起暂计至立案之日,应计至被请求人实践清偿之日)给请求人;(3)判决被请求人承当请求人因本案而付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4)判决被请求人承当本案悉数裁定费用。
在裁定的过程中,请求人付出律师费20,000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手房生意合同》是否应持续实行。
请求人以为,该合约是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之间的实在意思表明,且没有违背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则,是合法有用的合同。被请求人拒不实行合约职责致使该合约无法持续实行,归于严峻违约行为
被请求人以为,请求人隐秘其广东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生意人的身份,勾结被请求人托付的生意人(广东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员工)陈某,虚拟被请求人与罗某某就涉案房子所签定的中介生意合约因罗某某的原因已被免除的现实,并隐秘楼市实在行情,贱价购买涉案房子。被请求人得知现实真相之后,不同意持续实行受诈骗而签定的合同,由此发生的全部职责,都应由广东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和请求人承当。
三、判决成果
裁定庭依据《合同法》第107条、《担保法》第89条规则,判决如下:
(1)被请求人向请求人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共200,000元;
(2)被请求人向请求人返还首期楼款280,000元及利息(以请求人已付的首期楼款28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为规范,自2006年6月27日起计至被请求人实践清偿首期楼款280,000元之日止);
(3)被请求人向请求人付出请求人因本案而付出的律师费20,000元;
(4)本案裁定费18,682元,由被请求人承当,请求人已向本会预交本案裁定费,被请求人应迳付请求人。
以上由被请求人付出给请求人的金钱,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天内一次付清。逾期付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则处理。
四、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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