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女遗嘱继承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2 16:01浏览量:1567

案情介绍
王某,女,20岁,先天性视力残疾人。母亲范某2002年11月份因病去逝。王父2003年1月14日与张某再婚,2004年3月王父经医师确诊为胃癌,同年4月26日逝世,王父在临终前对王某说:“待身后将现有88.71平方米住所高楼留给王某和妹妹一切”。王父逝世后,继母张某为抢夺住所楼产业,于2004年5月19日将王某和妹妹申述至辽河油田人民法院,要求承继王某寓居的房子。
王某接到诉状后来到盘锦市法律援助中心恳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经济状况进行检查后以为契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指使中心律师陈丽荣处理此案。陈律师承受本案后仔细研讨张某对王某的申述状,并对案子做了详尽的查询。经查询,王某现寓居的房子系王父与生母范某的一起产业,是王父与张某再婚的婚前产业,假如依照遗产切割应分出生母范某一半的产业,生母范某一半产业王某父女三人有承继权,王父的产业应为房子的另一半和范某的三分之一遗产,但关于此房子王父在临终前清晰表明将此房子留给王某和妹妹一切,应示为口头遗言,由王某和妹妹一起承继,并且关于此现实有证人范某某和王某某证言和录音材料证明。
案子成果
案子通过审理后兴隆台法院判定确定:原告张某与王父虽是再婚,但张某申述要求承继房产,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张某不服判定,向辽河油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按遗言承继判定证据不足,恳求按法定承继判定,张某承继王父遗产。
辽河油田中院于2005年1月20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针对被承继人王父生前是否立下有用遗言这条争议焦点,法庭对陈律师向法庭供给的录音带一盘和范某某、王某某证言再次进行质证:关于录音带张某质证以为:一、不能确定是王父的声响;二、第一次问话时王父是对立定见;录音中王父从未清晰表明,仅仅范某某的诱导;三、不能证明王父神智是清醒的;四、遗言不契合录音遗言的程序。关于范某某和王某某的证言,张某质证以为:范某某是王某的舅舅,有利害关系,其证词与录音内容有矛盾;王某某是王某的妹妹,最密切的朋友,证言效能有问题,其陈说与录音内容有矛盾。针对张某的质证陈律师宣布署理定见指出:录音的内容与范某某和王某某的证言尽管不是每个字句都相同,但根本意思相同,能够证明王父在临终前表明住宅归王某姐妹一切。关于张某提出证人王某某和范某某与王某有利害关系,范某某和王某某即不是王某的近亲属,又不是王某的债权人、债务人或一起运营合伙人,因而不能确定与王某存在承继法中规则的利害关系。据此二审法院支撑了陈律师的署理定见,以原判定确定现实根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定,使王某的权益得到了合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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