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6 03:42浏览量:342
                 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    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是指出售明知是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构成要件1〕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 2)侵略的客体为别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办理次序;  3〕片面方面有必要是成心,即明知是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而出售的。假如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本钱罪;  4)客观方面有必要具有经销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含批发、零售、代销等方法。关于违法嫌疑人施行出售假充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确认,应当根据案子的客观实际确认,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售的是仿冒品的,即能够确以为明知。    根据 1.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出售明知是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出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2.司法解释(2004年):出售明知是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则的“数额较大”,应当以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出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则的“数额巨大”,应当以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确认 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与出售伪劣产品罪差异首要有三点:  1 、从客体上剖析,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损害的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顾客的合法利 益,其间,侵略商标专用权是首要方面。而出售伪劣产品罪损害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办理制度和顾客的合法权益,其间,侵略顾客的合法权益是首要方面。  2 、从客观要件说,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明知是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出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出售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行为。  3、从产品、产品性质上看,出售伪劣产品罪违法的对象是伪劣产品,其产品是不合格的。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违法对象是假充别人已注册商标的产品,它可能是伪劣产品,也可能是合格产品。    争议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关于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学者们虽有必定的论说且在某些问题上也已获得共同,但仍有一些问题理论上没有打开讨论,而这些问题的合理处理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确认和处分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为此,挑选以下两个问题进行研讨。  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相关案子 一、本罪中出售行为的确认  本罪的施行行为是出售。所谓出售,是指将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一切权有偿出让给别人。产品一切权搬运及搬运的有偿性是出售的实质特色。至于出售的方法,不管是批发仍是零售,是商场出售仍是内部出售,是收取金钱仍是什物等等,均不影响本罪的建立。在实务中,应当留意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掌握:  产品促销中搭送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是否归于出售行为?对此,有学者以为该种行为不归于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该种见地值得商讨。这种状况与广告宣传中为了扩展产品的知名度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赠送行为有质的不同。后者尽管终究目的是为了使产品能够出售出去,但其在向顾客赠送产品时没有要求顾客做任何的付出,因而,是真实的赠与行为,天然谈不上出售的问题。而前者则实践上向顾客宣布要约:假如顾客想获得赠送的产品,有必要购买出售方指定的产品。因而,向顾客赠送产品的行为是卖方出售的一种手法或战略,在实质上是搭售行为,是其整个出售行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用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付出债款的行为是否归于出售行为?  答复这一问题涉及到要否将出售行为的存在规模限制于产品流转进程之中的问题。按一般的了解,出售行为一般发作在产品的流转进程中。但这只能是一种狭义的了解。假如从广义上看,因为出售行为在实质上具有有偿搬运产品一切权的特色,因而象用产品付出债款这种状况也可归于出售的领域。在刑法第214条仅规则本罪的行为为“出售”,而未清晰限制其发作规模的状况下,考虑到用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付出债款的行为对本罪法益的侵略,同发作在产品流转进程中的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没有实质的差异,将本罪中的“出售”行为作广义的了解,并无不当。不然,仅将本罪中出售行为的存在规模限制于产品流转进程之中,无疑是对用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付出债款的行为的放纵。这明显不利于全面、充沛发挥刑法第214条规则对别人注册商标权的维护功用。因而,应当将用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付出债款的行为确以为本罪中的出售行为。   3.出售的着手和完结的确认  关于本罪中出售行为的着手,尽管理论上没有讨论,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问题。从理论上讲,出售行为的施行有必要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要有买卖两边的存在。假如尚不存在一个购买者,那么,出售者在购买者呈现之前为了完结出售产品的目的而施行的任何活动,都只能是出售的准备活动。因而只要出售者找到购买者之时,才干确认其出售行为现已着手。具体来说,便是出售者与购买者到达产品购销的合意。假如出售者尽管向某个人或单位提出出售意向,但对方并没有承受,那么,因为客观上买方还不存在,因而出售行为还不能着手施行。因而,不只实践中存在的为了出售假充注册产品而施行的吸引购买者的行为归于违法的准备行为,便是那些为了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而施行的购买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存储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行为,也大多归于违法的准备行为。当然,关于后种状况,并不能一概地确以为是出售的准备行为。假如出售者在施行这些行为之前现已找到购买者并与其到达了购销合意,就应当确认出售者现已开端施行了出售的施行行为。  关于本罪中出售行为的完结问题,理论上通行以为,出售行为的完结是行为人现已将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出去,并且实践所获的出售金额到达法律规则的数额较大的程度。在确认本罪出售行为是否完结时,还应留意以下问题:  榜首,行为人收取了购买者的定金并已将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交给给购买者,但购买者没有付出货款的,能否确认出售行为现已完结? 尽管关于已交给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但购买者没有付出货款的状况,学者们多以为归于出售行为的未完结形状,对这种状况确以为出售行为的未完结欠稳当。因为,尽管行为人还没有收取悉数货款,但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现已交给给购买者的实际就意味着该行为对法益现已造成了实质的损害,一起就本罪惩治的要点而言,并非是行为人片面上获取不合法经济利益的目的,因而应当将上述状况确以为出售行为的完结。  第二,购买者与出售者已到达购销协议并付出了货款但没有提货的,能否确认出售者已完结了出售行为?答案应是必定的。因为,从出售一方来看,已然产品现已有了买主,又收取了货款,那么其出售的目的就现已完结;从购买一方来看,尽管该种状况下,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一切权往往还没有搬运给购买者,但毕竟购买者现已具有了提取该批产品的权力;从法益受损害的程度上看,该种状况中出售的主体活动现已完结,其对法益现已造成了实质的实际的损害,与现已完结了交给货品、收取货款两个环节的典型的出售完结行为对法益的损害没有实质的不同。因而将该种状况确以为出售行为的完结是稳当的。  本罪有无未遂形状的问题     关于本罪的未遂形状,学者们多无专门的论说,只是在关于行为人已交给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但未获得货款的状况如何处理的问题时有一些剖析。关于该问题,学者们的见地并不共同。有学者以为能够构成违法未遂,有学者以为虽归于出售未遂,但因为其社会损害性一般达不到违法的程度及常常存在出售金额无法确认的问题而不能以违法论处,甚至有学者以为这种状况连出售行为也不能算,因为行为人只交给了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而未回收价款,购买人就能够经过必定的程序和方法合法拒付价款,然后能够扫除该行为的有偿性。否定该种状况下交给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行为的有偿性的观念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决议交给行为是否为有偿的出售行为的是在交给之前两边合意的成果,即便交给后承受方反悔,也无碍于出售行为的建立。除非交给方也改变了本来出售的目的而赞同将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赠予给对方。至于以为该种状况不归于违法的观念,从紧缩违法的建立规模以坚持刑法的谦抑性上看,具有适当的合理成分,但我国刑法对违法未遂问题选用总则规则的形式表明晰对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的未遂行为追查刑事责任并不违法,并且即便一般状况下未遂行为损害社会的程度达不到构成违法的程度,但并非一切状况下的未遂行为均属损害不大,情节明显细微的景象,有些未遂行为因为目的出售的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数额特别巨大等状况,而使其损害社会程度超出了一般的既遂,假如不将其作为违法处分,就不只有损于刑法的公平正义,也难以充沛维护法益及有用防备违法。因而,从全体上看,否定出售未遂的行为能够构成违法的观念具有必定的缺点。应当供认出售未遂的行为能够构成违法,但应正视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归于轻罪、出售未遂的损害程度多属细微的客观实际,在司法实务中,宜紧缩出售未遂建立违法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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