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债权人的撤销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3 18:47浏览量:2794
摘要:债款人抛弃其到期债款或许无偿转让产业,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债款人的行为。债款人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对债款人形成危害,而且受让人知道该景象的,债款人也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债款人的行为。该规则是债款人能够行使吊销权的两种景象,本案即为第一种景象,它包含两个方面的要素。 1.债款人抛弃到期产业或无偿转让其产业。 本案原告申述的理由便是债款人无偿转让其产业,但该理由在本案中不能成立,原因有三:(1)该产业并非为被告一切。依据法院审理中所查明的状况,该产业是在婚前由第三人以其个人产业
[案情]2006年10月23日,原告仪征某公司向常州市法院诉称,其与被告翟某因生意来往,至2004年9月10日,翟某合计欠其货款7万余元,经屡次催要未曾偿还。
2005年12月26日,翟某与第三人李某,2006年4月11日,翟某与李某签定协议,约好将房产一处归李某个人一切。
原告以为被告将本归于其一切的产业悉数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严峻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并将导致其债款的不能实现,故恳求法院吊销翟某对该夫妻一起产业的转让行为。
[裁判]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所触及的房产为第三人李某于2005年7月25日与卖主缔结合同所购买的二手房,2005年11月27日,李某对该房分期付款实行结束。
因其时该房牵涉到其他胶葛,故房产证其时并未处理。
2005年12月26日,被告翟某与第三人挂号成婚,2006年4月11日,因处理房产证的需求,被告与第三人签定上述无偿转让产业的协议,房产证注明房屋产权人为李某。
故法院以为,该案所触及到的房产为第三人李某婚前个人所购买,应属李某个人产业。
关于被告翟某与李某所签定的无偿转让产业的协议,契合关于夫妻两边约好产业一切方式的规则,契合法令要求,故驳回原告仪征某公司的诉讼恳求。
[分析]依据《》第74条的规则,债款人的吊销权是指因债款人抛弃其到期债款或许无偿转让产业,对债款人形成危害的,债款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债款人的行为。
债款人以显着不合理的贱价转让产业,对债款人形成危害,而且受让人知道该景象的,债款人也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债款人的行为。
该规则是债款人能够行使吊销权的两种景象,本案即为第一种景象,它包含两个方面的要素。
1.债款人抛弃到期产业或无偿转让其产业。
本案原告申述的理由便是债款人无偿转让其产业,但该理由在本案中不能成立,原因有三。
(1)该产业并非为被告一切。
依据法院审理中所查明的状况,该产业是在婚前由第三人以其个人产业并以个人名义所购买。
尽管该产业是为两边婚后一起运用,但在本案状况下,尚不能界定为夫妻一起产业。
(2)债款人与第三人的约好不能视为对产业的无偿转让。
所谓转让,是将归于本人一切的东西出让与别人,但该产业并非为被告一切,且转让一说也忽视了该景象的本质,即夫妻对的约好一切。
(3)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的约好不同于以约好躲避债款的行为。
以约好躲避债款多发生在夫妻时将本归于自己的产业转让,若将本案与此相同则无视了夫妻约好产业制中对个别合法利益的维护。
2.债款人转让产业的行为对债款人形成了危害。
本案在审理中,债款人为证明其行为即便是一种对产业的无偿转让但也未形成对债款人的损害,在庭审中出示了其尚有财物可供清偿债款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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