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房产过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3 19:29浏览量:781

代书遗言房产过户?咱们或许并不清楚,根据我国现行的法令相关规则,代书遗言的房产过户是不能进行直接过户的,依照规则需求先去公证机关进行遗产公证,然后再去房管部分进行过户。今日听讼小编给咱们收集整理了关于代书遗言的相关法令常识,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根据我国承继法的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有用的代书遗言应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
(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
(3)遗言上须标下一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行,不具有这四个要件的代书遗言当属无效。就每个要件而言其详细要求也不尽相同。
1.法令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承继遗产及遗产承继人均无利害联络,笔者以为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言书立进程。法令仅仅从实体上确保了见证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行忽视。实践中,在只需两个见证人的状况下,如其间一个见证人或两个见证人就单个人而言未彻底见证全进程,这样的代书遗言该怎样确认?咱们以为这样的代书遗言是无效的,由于在该状况下,在某一时刻点存在一个见证人不在场的客观状况,这就不契合法令规则的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的要求。更为杂乱一些的状况是,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某一时刻点上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但在不同的时刻点上在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是不相同的该怎样确认?这种状况下,关键是看是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彻底见证了全进程,如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了全进程,即便在任一时刻点上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这样的代书遗言也应确认无效。
2.从法令上讲代书人属见证人之一,其实体上的要求当然应契合见证人的条件。不契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言应属无效。关于怎样代书,法令及相关司法解说未作详细的规则,笔者以为,代书应尽或许保存立遗言人的原话,不要过多的概括立遗言人的意思,避免误解立遗言人的意思表明;别的,应尽或许选用手写,削减打字数量,假如在立遗言现场打字,那与手写实质上并无不同,效能自不必说。实践中,受条件的约束,有的代书人往往在现场作代书笔录,笔录上由见证人,代书人,立遗言人签字,然后脱离现场去打字,回来再别离找见证人,代书人,立遗言人签字,这样就存在一些问题。从法令规则能够看出,代书遗言全进程要构成于见证人,代书人,立遗言人三者均在场的状况。代书笔录尽管构成于现场,但就实质而言,将来发作法令效能的不是笔录,而是打字构成的书面代书遗言,在这一进程中,如有一环节存在三者不一起在场的状何况笔录内容与代书遗言内容有不同之处,都会使该代书遗言存在瑕疵,严峻的会导致代书遗言无效。
3.日期是任何一种遗言都须具有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言因不契合法令之规则,当属无效。别的日期是确认遗言效能的重要因素,特别对某一遗产存在多份代书遗言的状况,日期便是确认效能的直接根据,日期终究的代书遗言才是有用力的遗言。
4.代书遗言有必要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言人签名。
实践中存在上列人员用盖私章替代签名的状况,那么这种状况下遗言的效能怎样,是一个值得研讨的问题。
一种观念以为私章与签名没有什么不同效能天然是相同的。
也有的观念以为假如有依据证明私章是立遗言人生前常常用的就应确认遗言有用。
公章与私章一字之差但效能相去甚远,在我国公章选用的是存案制,关于单位而言,经存案的公章一旦在法令文书上呈现,就当然发作法令效能,单位如没有适当的抗辩理由,便应当承当由此带来的法令结果。而私章则否则,我国对私章并没有实施存案办理,私章往往呈现于非正式场合,私章对某个人而言并不具有人格化、特定化,标明或人姓名的私章与该人并不具有法令上必定的对应联络,在法令结果上也是不相同的,因而第一种观念是不正确的。
即便有依据证明遗言上盖有的或人的私章是该人常常运用的,笔者以为也是无效的。确认某私章系或人常常运用只处理了私章与该人之间的联络问题,但由于遗言是在立遗言人逝世后才发作法令效能,作为第三人无法得知该私章是否系死者生前所盖,即便见证人证明该私章系死者生前所盖,笔者以为该依据也是不充分的,尽管法令能从方式上要求见证人与承继人及遗产无利害联络,但无法从根本上确保见证人的公正性,实践中,代书遗言往往是承继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找人来作见证,见证人往往与该一人或数人联络较好,这种法令上无法约束的联络,客观上就存在着不公正的危险。天然不能确保实体上的公正。
笔者以为,代书遗言上只需盖章,没有立遗言人签名的是无效的。除了上述理由外,更重要的是,书立遗言是一种严厉的民事法令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其有必要契合法令规则的方式要件,客观上即便是立遗言人实在的意思表明及其实在的行为表明,因其不契合法令规则的方式要件也不能发作法令效能。当然,咱们在着重代书遗言的严厉性的一起也应考虑到客观状况,假如立遗言人不会写字,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写字该怎样处理?能不能讲在这样的状况下就不答应立代书遗言?或即便立了代书遗言也因不契合法令规则的方式要件而确认其为无效?书立遗言是公民的权力,只需法令没有制止上述状况书立代书遗言,天然能够书立,但笔者以为,如存在上述状况最好是立公证遗言。即便书立代书遗言也应就存在上述状况进行公证或获得有关部分的证明,并应当由立遗言人用按手印来替代签名。这样才干确保遗言的效能。
假如代书遗言上立遗言人签了名而见证人和代书人盖的是私章,而没有签名,遗言是否有用?
笔者以为,这种状况要详细分析,也不能一概因不契合方式要件就当然确认其为无效。代书遗言作为遗言的一种,其终究发作效能的是遗言自身,而不是代书行为,假如见证人及代书人能详细描述见证及代书进程,且没有对立之处,并能就没有签名进行合理解说的,该遗言应确认有用。反之,应确认该代书遗言无效。
总归,书立代书遗言应严厉依照法令规则来操作,只需这样才干更好地保护立遗言人及遗言承继人的利益,也能最大极限地削减因遗言而发作纠纷。
好了,以上便是听讼小编今日为咱们带来的代书遗言的法令相关常识,期望各位现已对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完好的知道,而且能让您知道您所遇到的问题的下一步该怎样去做。假如您遭受了这样的问题,必定要用法令的兵器为自己保卫公正,如您需求法令咨询,请进入听讼网,咨询专业律师,信任定会有完美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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