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企业职工福利费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9 07:51浏览量:836
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四十条规则,“企业发作的员工福利费开销,不超越薪酬薪水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酬薪水及员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年3号)第三条罗列了一下福利费内容:
《施行法令》第四十条规则的企业员工福利费,包含以下内容:
(一)没有施行别离办社会功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分所发作的设备、设备和人员费用,包含员工食堂、员工澡堂、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分的设备、设备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分工作人员的薪酬薪水、社会保险费、住宅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员工卫生保健、日子、住宅、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助和非钱银性福利,包含企业向员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施行医疗统筹企业员工医疗费用、员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供暖费补助、员工防暑降温费、员工困难补助、救济费、员工食堂经费补助、员工交通补助等。
注:含独生子女费,不含区域补助、物价补助和误餐补助
(三)依照其他规则发作的其他员工福利费,包含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明确要求企业独自设置账册,进行精确核算员工福利费核算
企业关怀的是上述的罗列是部分罗列仍是悉数罗列,这关系到企业发作的不在罗列规模内的归于福利费的开销是否能税前扣除的问题。
从“《施行法令》第四十条规则的企业员工福利费,包含以下内容:”这句话的表述看,应当是部分罗列,如果是悉数罗列应该这么表述“《施行法令》第四十条规则的企业员工福利费,是指以下内容:”3号文用了“包含”二字,应当理解为部分罗列。正如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卢云在2012年4月11日在线访谈中指出:没有罗列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整体归于员工福利性质的费用开销意图,且契合《税法》规则的权责发作制准则,以及对开销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认性要求的,能够作为员工福利费按规则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在发放员工福利时,应当留意福利费的普惠性准则。为少部分人专有的、专享的,即使是归于福利费罗列的内容,也不归于福利费税收扣除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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