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9 12:27浏览量:286
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需被重构:跟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之产品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二元构架已与现代亲子法之立法意旨子女之最大利益及法治对相等、公平等价值方针的寻求产生矛盾,然后不利于法制对天然血亲子女进行平等的法律维护。
因而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之弱势群体——子女的利益,扔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二元构架成为必定的挑选。我国大陆地区的婚姻法依然坚持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二元分法,该法第25条规则:“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从此条规则能够看出立法者之抱负在于给予一切天然血亲之子女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实际却是立法者未能脱节人类社会长久以来对天然血亲之子女所作的等级分法,把“非婚生子女”这一不公平的称谓强加于部分天然血亲子女身上,造成了天然血亲子女间名分上的不相等,然后致使立法者之抱负寻求不能彻底完成。
鉴于此,我国亲子立法应适应国际亲子立法的发展趋势,罗致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历,撤销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二元构架,将二者一致为天然血亲子女,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详细准则的规划,以维护生爸爸妈妈无婚姻关系的天然子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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