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血缘关系的抚养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3 16:59浏览量:753
【事例】
2000年,原告刘香经与被告王谦(化名)成婚,2002年5月,被告经确诊患有无精症,2003年人工授精生育女儿王兰(化名),小孩出世后随原、被告及祖爸爸妈妈日子。原告以为被告婚前隐秘病况,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小孩由自己抚育。被告以为,小孩左腿先天性离位,被告爸爸妈妈两次带小孩上北京医治,人工授精及小孩手术被告爸爸妈妈花费重金,为小孩生长处心积虑,不同意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以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经调停无效,允许离婚。婚生女儿现在原告处日子,从有利于小孩的生长考虑,由原告抚育较妥。判令小孩归原告刘香抚育,被告每月担负小孩抚育费200元至小孩成年止。被告王谦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律上其系孩子父亲,女儿与两边无亲疏之分,小孩应归自己抚育。而刘香以为,王谦与小孩无血缘联系,王谦旅居爸爸妈妈,无固定住所及作业,曾因交通事故受过重伤,对其生理心思有影响,王谦母亲患糖尿病,身体差,无能力抚育小孩。自己娘家虽在乡村,但经济尚宽余,故小孩应由其抚育。
【怕啥男爵】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以为,小孩与王谦虽无血缘联系,但婚生小孩其爸爸妈妈子女联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然从小孩健康生长考虑,故由母亲刘香抚育较妥,故对一审判决予以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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