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纠纷案件解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7 05:16浏览量:1985
许多物权胶葛困扰着老百姓,许多案子遭受司法瓶颈,最高法院就怎么起草物权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来苏征求定见,反映出物权法的一些最新动向。
近年来,物权胶葛案子数量陡增,而车库车位权属、农村土地承揽胶葛、小区业委会的法令位置等都是没有厘清的物权难题。
许多物权胶葛困扰着老百姓,许多案子遭受司法瓶颈,最高法院就怎么起草物权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来苏征求定见,反映出物权法的一些最新动向—— 近年来,物权胶葛案子数量陡增,而车库车位权属、农村土地承揽胶葛、小区业委会的法令位置等都是没有厘清的物权难题。一部物权法被遍及寄予殷切希望,昨日,最高法院在姑苏举行江苏法院座谈会,征求定见。 
昨日带到姑苏的是《物权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征求定见稿第三稿)。该司法解释对物权法的时刻效能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则。其间,触及百姓生活的系列热门、难点问题,包含车位车库胶葛的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法令位置、土地承揽期限等。 
焦点1 小区车位、车库归谁 
●现状 
花费了几十万元,买了车位之后,张家港的几名业主越想越懊悔,最近,他们到北京搬来了“维权斗士”王海,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诉状指出两个疑问:人防工程建造本钱已分摊到购房款,开发商凭什么搞“二次出售”?一个车位价格20万元的根据在哪里? 
●定见 
座谈会上的定见分为两种。 
第一种定见以为,应该推定为业主共有。理由在于:从车位、车库作为小区住所配套设备的视点,车位、车库的缔造本钱现已归入整个小区的建造本钱,并摊入房价,车位、车库理应由业主共有。为此,主张“除建造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以外”,应当确定归于业主共有。 第二种定见以为,考虑到该问题极为杂乱,触及面广,物权法拟定过程中就有争议,终究条款没有触及“归于业主共有”,因而,司法解释更不宜作出规则。 
焦点2 业委会怎么脱节为难 
●现状 
众所周知的一个事实是,业主委员会自身没有任何产业。那么,业主委员会假如走上法庭,又不能承当诉讼主体的责任,法院的判定将成为一纸空文,使得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证。 
因为主体位置不明确,业主委员会在触及法令诉讼等实际操作过程中,才能得不到充分地发挥。我市一位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说:“这无形之中为物业公司损害业主权益增加了砝码。 ” 
●定见 
业主委员会是否能够提起诉讼以及在哪些方面享有诉权? 座谈会比较一起的定见是,首要必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一起着重,在实践中,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运转产业,无法自行承当民事责任。因而,为防止业主委员会作为独立诉讼主体导致权利责任不对等,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约束,限制在业主一起权益遭受损害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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