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注册商标的注意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01 17:59浏览量:2194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全部人依照法律规则的程序,将其全部的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别人的法律行为。《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定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请求。受让人应当确保运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布告。受让人自布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在商标转让时,受让人要防止自己的利益遭到危害,应该留意以下事项:
一、商标转让人是否是注册商标全部人?
假如转让人不是商标的全部人,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就无权转让,或许会导致转让无效的结果。因而,受让人应该在合同签定前细心承认注册商标的全部人和转让人是否共同。单凭核对转让人供给的《商标注册证》是不行的。由于注册商标有或许已发作转让,转让后的商标受让人不一定会在《商标注册证》显现出来;关于商标转让,商标局一般不会在《商标注册证》上直接改变注册人,而是另行颁布《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该证明直接显现商标受让人称号,因而,还需问询转让人该商标是否有过转让,有无转让证明。为稳妥起见,受让人最好自己到商标局查询《商标注册簿》以进一步承认无误。
二、注册商标是否在有用期内?
注册商标的有用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核算,有用期满后需求持续运用的,应当请求续展注册。假如转让的注册商标现已超越有用期而又没有续展,转让人对该商标现已不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转让后,受让人天然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两边是否签定书面转让协议?
尽管合同可有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但依据《商标法》规则,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定书面转让协议。不然,一旦发作争议,口头转让合同的效能简单被否定。没有签定书面转让协议,假如转让人另行转让别人并通过商标局核准,那么受让人的权力得不到保证。
四、是否有必要向商标局提出转让商标请求?
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的请求,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布告,受让人自布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注册商标请求手续由受让人处理,转让人有义务供给全部必要的帮忙。 假如不向商标局提出转让请求,转让行为不收效。
五、转让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是否同时转让?
《商标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则:“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许相似产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应当同时转让;未同时转让的,由商标局告诉其期限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抛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请求,商标局应当书面告诉请求人。”因而,转让人有必要将在同一品种或相似产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转让,不能只转让一部份、自己留一部分,或许将别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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