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案件管辖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6 07:10浏览量:1180
咱们知道,在发作债务债务纠纷后,能够依照合同的约好统辖条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假如发作债务转让的,债务转让后案子统辖问题怎样处理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债务转让后案子统辖问题
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经过协议将其债务悉数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转让地域统辖包含一般准则、特别准则、协议统辖的准则。
关于债务转让纠纷案子的统辖问题
债务转让债务人转让债务,是指债务人经过协议将其债务悉数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而在债务转让诉讼过程中,对新的债务人提起的诉讼,笔者以为,该类案子的统辖要从三个方面加以知道和了解。
1、债务转让地域统辖的一般准则。对债务转让债务人转让债务从法律关系的视点讲,新的债务人即受让人将替代原债务人即转让人的位置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除,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务人提起的诉讼,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准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2、债务转让地域统辖的特别准则。所谓债务转让特别地域统辖是指依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认统辖,也便是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这样规则,是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统辖特别准则,由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因而,合同实行地也是法官检查确认统辖案子的一个重要环节。
3、债务转让协议统辖的准则。协议统辖也叫约好统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定、实行合同前两边处理争议统辖问题的实在意思。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子时,应当遵从两边协议约好。也便是说债务转让转让人与债务转让债务人之间签定的统辖协议,相同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而,这样就更能表现我国民诉法两边当事人约好协议统辖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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