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6 19:04浏览量:940

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正后《工伤保险法令》若干问题的告诉
浙人社发〔2011〕25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作保障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法令》的贯彻实施作业,妥善联接《法令》修正前后的相关方针规则,实在保护广大员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践,经省政府赞同,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请遵照履行。
一、适用规模。我省境内的企业、工作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令》规则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悉数员工或许雇工(以下简称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处理的作业人员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现已参与工伤保险的,其工伤确认、劳作才能判定、工伤待遇等详细事项按《法令》及相关配套法规方针规则履行。
二、统筹层次。各地要活跃推动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作业,一致参保目标和规模、一致费率方针、一致基金处理、一致工伤确认和劳作才能判定方法、一致待遇方针、一致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树立工伤保险调剂金准则,必须在2011年年末前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电力、铁路、电信、邮政、金融、石油、交通、民航等职业的用人单位参与省本级工伤保险。在杭中心部下、省属工作单位、社会团体参与省本级工伤保险;其他中心部下、省属工作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属地处理准则,参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伤保险。
三、储备金准则。各统筹地要树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准则,进步工伤保险基金抗危险才能。各统筹地从每月工伤保险基金收入中按5%的份额提取作为储备金,储备金历年结存总额到达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储备金。各统筹地发作严重、特大事端,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捉襟见肘,累计结余缺乏付出时,应当动用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专户,实施出入两条线处理。
四、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工伤待遇处理方法。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现已参与工伤保险或许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工伤发作时没有参与工伤保险但已归入工伤保险统筹处理的,应当按月享用工伤待遇;未参与工伤保险且未归入工伤保险统筹处理的,能够按月享用工伤待遇,也能够要求一次性收取工伤待遇。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员工工伤待遇处理方法。五级、六级工伤员工,经自己书面要求,能够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佐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七级至十级工伤员工,劳作、聘任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员工自己书面要求免除劳作、聘任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规范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规范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按劳作联系(劳作、聘任合同)免除或许停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员工月均匀薪酬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方针规则完结工伤确认、2011年1月1日后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现已依法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工伤员工距按月享用根本养老金年纪缺乏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付出,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员工处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用根本养老金的,不享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
六、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待遇处理方法。员工因工逝世时现已参与工伤保险或许员工因工逝世时没有参与工伤保险但其供养亲属已归入工伤保险统筹处理的,其供养亲属应当按月收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员工因工逝世时未参与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归入工伤保险统筹处理的,其供养亲属能够按月收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也能够要求一次性收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收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核算方法:因工逝世员工供养亲属不满18周岁的,核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核算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纪每添加1岁削减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核算。
一次性收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核算基数为员工因工逝世时初度确认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规范。
员工因工逝世时未参与工伤保险且其供养亲属未归入工伤保险统筹处理的,其供养亲属能够在本来按月收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状况下,要求一次性收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一次性收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额度为一次性收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总额扣除现已收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余额。
七、因第三人侵权确认为工伤的待遇处理方法。在遭受交通事端或其他事端损伤的景象下,员工因劳作联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形成人身危害,一起构成工伤的,依法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如员工取得侵权补偿,其享用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付出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佐用具费,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间发作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膳食补助费。
八、膳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规范。员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膳食补助费规范准则上按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35%确认。经医疗组织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组织赞同,工伤员工到统筹地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准则上参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机关工作单位作业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则履行。上述待遇的详细规范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规则。
九、相关待遇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员工享用的伤残补贴的调整方法,参照员工根本养老金调整方法履行。五级、六级工伤员工不能被组织作业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补贴的,其伤残补贴由用人单位依照不低于本单位员工均匀薪酬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员工均匀薪酬水平下降的不作调整。
日子护理费自统筹区域上年度在岗员工月均匀薪酬发布次月起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人力社保部分会同财务部分依据员工均匀薪酬和日子费用改变等状况,当令提出调整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履行。
各地要依照国家和省一致布置,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完善工伤保险准则,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工作的全面协谐和持续发展。要加强宣传作业,营建良好氛围,保证《法令》的顺畅实施。各级人力社保、财务、卫生、民政、安全出产主管部分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增强服务认识,提高业务水平,妥善处理工伤事端,及时化解劳资对立,构建调和劳作联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本告诉中的各项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则与本告诉不一致的,按本告诉规则履行。2011年1月1日今后至本告诉下发前发作的与本告诉内容有关的事项,参照本告诉规则履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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