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0 08:46浏览量:2305

专利侵权案案情:2006年7月11日,原告蔺某某将其在培养冬虫夏草过程中创造的“虫草接连喷雾接种设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恳求专利。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开始检查承认原告的创造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的实用新型专利特色,于2007年6月13日颁发原告蔺建国创造的“虫草接连喷雾接种设备”为实用新型专利,一起颁发了证书号为ZL200620121671.4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有用期为十年,自2006年7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原告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了交纳年费等责任。被告李某某在原告专利有用期内未经原告答应的情况下,在其开办的冬虫夏草培养场私行制作、运用原告专利技术。原告在得知后屡次向被告提出中止侵权的恳求,被告不予理睬,持续对原告施行侵权行为。故原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判令被告当即中止侵权行为并补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署理诉讼:自己承受原告托付署理后,仔细剖析了案情,开始承认被告侵权现实建立。可是因为原告所恳求的实用新型专利“虫草接连喷雾接种设备”因体积很小,易于躲藏,取证较难。依据这一现状,及时向法院提出依据保全恳求,法院赞同了原告的恳求,到被告培养场进行了依据保全,最终使本案审理十分顺畅。感悟和启示:因两边当事人互相十分了解,由法院掌管以(2008)呼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停书、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调停结案,到达较好的社会作用。但本案终能达到调停,是依据保全及时到位起到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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