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的补充约定:1,如出卖人构成逾期交房的,无论出卖人逾期交房是否超过90日,买受人均同意不解除买卖合同及本协议,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已包含利息补偿和损失赔偿等),违约金金额最高不超过买受人已支付房价款的千分之一。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均含税,由出卖人依法代扣代缴。这个算不算霸王条款?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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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进律师月帮助16人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一、这个条款很可能被认定为霸王条款(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其中“违约金上限”部分尤其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它同时限制了你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把开发商的赔偿责任压到了一个极低的水平。 二、为什么这个条款有问题: 1. “无论逾期多久都不能解除合同”——限制你的主要权利 条款写明“无论出卖人逾期交房是否超过90日,买受人均同意不解除买卖合同”。在商品房买卖中,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买受人依法享有解除权。这个补充约定用“同意不解除”的方式,让你事先放弃了这项重要权利。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的内容。虽然该条例是地方性法规,但其体现的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参考意义。 2. “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已付房款的千分之一”——把赔偿压到极低 以你已付房款100万为例,千分之一的上限只有1000元。无论开发商逾期交房半年还是一年,你最多只能拿到1000元。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本身不算高,但叠加这个封顶条款后,开发商的违约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类“违约金封顶”条款持否定态度。有法院在类似案件中明确: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上限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属于免除自己责任、限制对方权利,明显违背公平原则,该限定条款无效,违约金仍应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莆田法院也有判例认定“逾期交房违约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约定有违公平原则,依法确定为无效。 3. 违约金过低时,你可以请求法院调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你的请求予以增加。你因逾期交房的实际损失(比如在外租房的租金)如果远超千分之一的封顶金额,你可以起诉时一并请求法院调高违约金,不必然受这个上限约束。 4.你需要注意的一点: 这个条款写在“补充约定”里,开发商可能会主张这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但补充协议通常也是开发商预先拟定的格式文本,你并没有真正的谈判空间。法院在审查时,会看它是否实质上不合理地减轻了开发商的责任。 三、建议:如果你正在考虑签这份合同,可以尝试要求删除“违约金上限”的表述;如果已经签了,未来开发商真的逾期交房,不要因为看到“最高千分之一”就放弃主张权利,可以起诉要求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并请求法院认定封顶条款无效,或主张调高违约金以弥补实际损失。 最后,希望能够帮到你,如需要专业律师,欢迎来电咨询。祝好~回复于 2026-10-27 10:18:43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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