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令被告小三向原告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64232.28元(后续总额以调查令调取到的全部赠与款项为准,包含转账、购置房产、金银首饰.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是合法登记夫妻,婚内育有子女,拥有合法完整的婚姻家庭。被告小三也是已婚,自身也有婚生子女。 在原告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第三人与被告小三长期保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婚外生育子女,严重破坏两个家庭。除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之外,原告有合理理由怀疑,第三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被告购置房产、金银首饰等贵重财物,相关证据原告个人无法调取,我们的户籍地都在四川仪陇县,我们在广东佛山这边工作,小三在老家四川,这个该怎么呢?
合同纠纷四川省-南充市2026-10-11 09:02:401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