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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23日晚,同案犯任家(已判刑)无故挑起事端,纠集张某(已死亡)、被告人赵强在同案犯于某(已判刑)家楼下滋事。于某报警后任家仍继续挑衅并与于某约架。随后,于某纠集曲某、崔某、赵某2(三人均已判刑)等人来到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公路,与任家纠集的刘某、赵强、张某发生械斗。在斗殴过程中,于某驾驶白色丰田RAV4吉普车撞击张某,致被害人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驾驶黑色路虎吉普车撞击曲某及白色丰田RAV4吉普车、奥迪A6轿车,致曲某受伤、两车受损;任家被他人打伤后倒地昏迷。 赵强是被追究聚众斗殴罪。请问本案中已死亡的张某如果不是因为死亡,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刑事辩护福建省-福州市2026-09-10 11:54:2318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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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128
    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
    1、张某若被认定为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就构成聚众斗殴罪;若仅一般参与、围观助威、作用很小,通常不构成。 2、判断关键看他是否纠集他人、是否持械、是否积极动手、是否起组织指挥作用,以及斗殴中实际作用。 3、张某已死亡,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对赵强案,仍可查清张某角色,用于判断聚众斗殴的人数、共同故意和责任范围。建议围绕其是否积极参加来辩护。
    回复于 2026-09-10 11:59:16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112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张某主动接受任家纠集,积极参与双方事先约好的持械聚众斗殴,即便没有后续死亡结果,也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被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是因其在斗殴中死亡,司法机关会依法对其终止追诉,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回复于 2026-09-10 17:41:14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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