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情况: 员工,48周岁,非工伤;2010‑10入职本单位,劳动合同至2026‑06‑30到期;2025‑01‑01至2026‑06‑30长期病假,劳动关系未中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已申请合肥市病残津贴;当前医疗期可能已经届满;公司打算在2026‑06‑30劳动合同到期时,主动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 咨询问题: 该员工医疗期届满、非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不续签终止劳动关系,是否可以向单位主张N/2N倍经济补偿金?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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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565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6-08-19 14:02:20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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