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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安远县版石镇人民政府于26年3月6日作出的《关于谢世林事项的处理决定》,该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丧失全部法律效力,被告不得再依据该决定拒绝履行办证协调义务; 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08年12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为两原告名下的两栋安置房屋协调办理国有不动产权证; 3.如案涉土地因客观原因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经法定程序确认无法转为国有、无法办理国有不动产权证: ①判令被告赔偿谢世林名下房屋财产损失38万元(最终金额以司法评估报告为准); ②判令被告赔偿谢伟彬名下房屋财产损失38万元(最终金额以司法评估报告为准) 诉讼请求是有错

行政纠纷江西省-赣州市2026-07-18 13:39:32177*****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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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张颖律师
    月帮助490
    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你好,诉讼请求中时间有明显笔误,“26年3月6日”应为“2026年3月6日”,“08年12月6日”应为“2008年12月6日”。第三项赔偿请求将土地客观不能转性与房屋损失直接挂钩,法律依据不足,建议明确损失与行政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整体结构可行,但需补强协议履行基础及办证可能性证据。
    回复于 2026-07-18 13:51:11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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