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7日,我弟弟(16周岁,2010年7月7日出生)在合肥被诱导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当日,他与合肥市蜀山区衡普机械租赁经营部签订《整车租赁合同》,租用电动车一辆,合同约定月租金599元,并通过支付宝绑定“拍小租”平台开通自动扣款。同日,外卖站点负责人收取其300元“平台费”(微信扫码支付)。上述合同签订及付款,监护人全程不知情,事后也未予追认。 7月17日晚,我作为监护人姐姐,通过微信正式通知车行:拒绝追认该合同,合同自始无效,并要求次日还车。 7月18日,弟弟前往车行当面还车,车辆完好,钥匙已交还,全程录像为证。目前车行拒绝解除自动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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