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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前,a村村民买卖b村村庄买卖宅基地,获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多年后申请自建房,村庄,乡镇口头不予批准,说买卖不合法,不予落户,不能建房,但是我们提出空挂户,自愿放弃村集体经济权益,老人多次提出回村养老,老人退伍军人,身体多方面疾病,不适合城里居住,现在申请村镇拖延同时,老人身体不适,搬回此宅基地居住,现有居住房屋为危房,家人着急,考虑安全,让乡镇协调,协调数月未果,老人让施工队建房,建过程中村庄乡镇有人员到场,有时1人,2人,多人不等,家中老人感觉满足不了住房需求,加之有一次上乡镇去找解决方法,寻求结果,乡镇在政府出示了停工通知书,老人觉得配合乡镇出示各种说明,现在这种行为不解,气倒在政府

行政纠纷北京市2026-07-09 00:28:47155*****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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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229
    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
    这事比较麻烦。跨村买宅基地一般不受法律保护,但你十几年前就办了证,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镇里不能光说不合法就不管。 第一,先给老房子做危房鉴定,拿到报告,这是为了老人安全,也是申请翻建的关键依据。 第二,让村里镇上出具不批的书面理由,口头说不算数,同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或信访部门反映,老兵身份可以重点提,争取协调。 第三,若一直拖着,可以起诉要求政府履行危房解危职责,或者确认老证效力。 第四,在建房先停下来,避免冲突,把老人先安顿到安全地方。 用书面申请推着走,别光跑腿。
    回复于 2026-07-09 00:35:25 咨询他
  • 周一律师
    月帮助832
    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
    请你详细说下你要咨询的法律问题,以便为你提供更好的服务。
    回复于 2026-07-09 06:17:22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198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针对该情况,这笔跨村宅基地买卖如果已经合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相关权益应当受到法律认可,村镇仅以口头方式拒绝审批建房、拒绝落户缺乏法定的书面程序依据,不能直接否定已持证的用地效力。 老人作为退伍军人回村养老的合理居住需求,属于政策重点保障的刚需类场景,即便后续收到书面停工通知,也可以持已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属于危房的鉴定材料,向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正式建房申请,通过法定流程补全审批手续,避免未经合规程序直接动工带来的合规风险。
    回复于 2026-07-09 10:42:53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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