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职某合作制医院,在职时长两个多月。现医院经营不善倒闭,本人尚有7900余元绩效工资被拖欠,迟迟未能结清。 该院由两名合伙人合伙开办,我的劳动合同签约方为杨姓老板。因薪资拖欠问题,我依法发起劳动仲裁。杨老板表示,拖欠的薪资款项他已转至另一位合伙人名下,但对方截留款项、拒绝发放,因此认为维权对象应为该合伙人,而非他本人。 此后杨老板又提出方案:由他个人先行垫付这笔拖欠的绩效工资,但前提是需要我写下对应金额的欠条,再让我针对另一位合伙人提起仲裁。现咨询该情况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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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月帮助1067人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你与杨姓老板签订劳动合同,杨老板作为用人单位一方,有责任支付你的工资。 2. 杨老板提出的让你写欠条再垫付工资的方案不合理。你有权拒绝,因为这可能会给你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而且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附加不合理条件。 3. 建议你坚持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将杨姓老板所在的医院作为被申请人。如果仲裁裁决后医院仍不支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对医院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回复于 2026-05-31 19:08:12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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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586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6-06-01 09:20:07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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