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入职某合作制医院,在职时长两个多月。现医院经营不善倒闭,本人尚有7900余元绩效工资被拖欠,迟迟未能结清。 该院由两名合伙人合伙开办,我的劳动合同签约方为杨姓老板。因薪资拖欠问题,我依法发起劳动仲裁。杨老板表示,拖欠的薪资款项他已转至另一位合伙人名下,但对方截留款项、拒绝发放,因此认为维权对象应为该合伙人,而非他本人。 此后杨老板又提出方案:由他个人先行垫付这笔拖欠的绩效工资,但前提是需要我写下对应金额的欠条,再让我针对另一位合伙人提起仲裁。现咨询该情况如何处理。
其他安徽省-宿州市2026-05-31 19:04:41186*****623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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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月帮助809人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你与杨姓老板签订劳动合同,杨老板作为用人单位一方,有责任支付你的工资。 2. 杨老板提出的让你写欠条再垫付工资的方案不合理。你有权拒绝,因为这可能会给你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而且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附加不合理条件。 3. 建议你坚持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将杨姓老板所在的医院作为被申请人。如果仲裁裁决后医院仍不支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对医院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回复于 2026-05-31 19:08:12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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