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9日至2026年2月5日,原告向被告一承包的凤台县华联超市水产区供应水产货物,货款共计16700元,有送货单、微信对账记录为证。 被告一收货后拒不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推诿拒付,现已失联。被告二作为超市经营管理方,将场内区域发包给被告一经营,应对其经营期间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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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月帮助1063人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1.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一应当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一拒不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 2. 被告二作为超市经营管理方,将场地发包给被告一经营,如果被告二对被告一的经营活动存在监督、管理等责任,且在发包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未对被告一的经营资质、信誉等进行合理审查,导致原告的货款无法收回,那么被告二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而不是连带清偿责任。 3. 建议原告先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收集好送货单、对账记录等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同时要求被告二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回复于 2026-04-28 16:47:18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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