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时间:4月21日,发生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2、情况概述:本人于今年3月1日入职现公司,试用期3个月,但入职后都仅以口头形式表达考核标准,且该标准存在口头表达时的模糊不清与随机变动。3月30日公司才下发了书面的《试用期考核标准与转正条件确认书》,并要求我签字确认,而后于昨天(4月20日)向我提出我未达到考核标准,公司决定不予转正,提前辞退,希望我做出选择:1)主动离职;2)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3)公司将于今日(4月21日)17:00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3、我的疑问与诉求:公司此举是否违法?是否可主张赔偿?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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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月帮助1040人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公司可能存在一些不合规的操作。首先,试用期考核标准应当在入职时明确告知员工,且不能随意变动。公司3月30日才下发书面考核标准,这在时间上存在滞后性。其次,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你可以主张赔偿。如果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违法。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通常是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 解决方案如下: 1. 收集证据:保留与公司沟通的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明公司考核标准的模糊和变动,以及你工作表现的相关证据。 2. 协商解决:尝试与公司协商,争取合理的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法律途径:如果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问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回复于 2026-04-23 18:30:5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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