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物业公司,想承接一个物业项目,对方是村委会自建安置小区,现在想和对方签署一个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转让债权和债务。未缴纳的装修押金这部分债务我们入场后可以收取,但也存在交给前物业公司装修押金但未退还的,这部分债务在承担后应该怎么约定更有利于我们一些,还有前物业公司已经收取了部分业主预交的物业费,我们无法进行重复收取,这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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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龙律师月帮助3425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可以委托律师调取机主信息进行诉讼。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凭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也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持令前往相关部门调取机主信息。回复于 2026-02-06 12:17:49 咨询他-
律师回复: 2026-02-06 12:18:04
以此解答为准,在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中,对于未缴纳的装修押金,可约定由你方承接相关债权,有权向业主收取;对于前物业公司已收未退的装修押金,应明确由前物业公司承担退还责任,若其不履行,你方在承担退还义务后有权向前物业公司追偿。对于前物业公司预收的物业费,可约定由前物业公司移交给你方,或由其退还业主,以确保你方后续服务能正常收费,避免业主因已预交费用而拒绝向你方支付相应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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