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宝宝是 2023 年 2 月 1 号出生的。然后我 2024 年 3 月4日入职本公司,在 2024 年 6月24日至7月3日(共10天)申请了第一次育儿假。2025 年 2 月5日至2月14日(共10天)申请第二次育儿假,现在2026年1月5日至1月14日(共10天)的申请第三次育儿假,被公司驳回了,是否合规?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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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月帮助973人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育儿假是父母在子女三周岁内享受的假期。一般情况下,育儿假是按子女周岁计算,每年可以享受一定天数的假期。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宝宝2023年2月1日出生,到2026年1月5日时宝宝还未满三周岁,所以理论上你申请第三次育儿假是符合规定的。 不过,不同地区对于育儿假的具体实施细则可能略有差异,有些地方可能对育儿假的申请次数、时间间隔等有更细致的规定。你可以先查阅一下当地关于育儿假的最新政策文件,确认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如果公司驳回申请确实不合理,你可以先和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依据。如果沟通无果,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回复于 2026-01-15 20:16:33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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