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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份,原告与被告通过社交软件相识,2024年农历腊月28 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举行完结婚仪式后,被告不愿意配合原告办理结婚登记,仅在原告家居住14 天之后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被告假借婚姻目的,多次索要原告财产,实属欺骗原告钱款,原告忍无可忍,特具状诉至贵院,以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男方告女方,要求女方以结婚为目的的钱财返还一共47940元,还有两条金项链,但是男方所说不属实,女方给男方办过婚礼男方答应给女方彩礼5万元,只给了3万元要求打结婚证男方没有给完,女方不同意要求给完再打结婚证,后面给男方沟通过出去上班,并且男方也知道在哪上班

婚姻家庭安徽省-阜阳市2026-01-12 17:05:00173*****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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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907
    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
    你好, 你的具体问题是什么呢?
    回复于 2026-01-12 17:08:52 咨询他
  • 韩瑞律师
    月帮助443
    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下出庭说明情况,由法院酌定比例
    回复于 2026-01-12 17:20:44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1201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回复于 2026-01-12 17:38:05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576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对于具体返还金额,法院会综合考虑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双方过错等事实以及当地习俗等来确定。女方称男方答应的 5 万元彩礼只给了 3 万元,若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约定,对判定彩礼数额及返还比例有重要影响;女方还提到与男方沟通过出去上班且男方知晓其工作地点,这可作为双方并非完全断绝联系,女方并非有明显欺骗意图的佐证,在法院判定时也会纳入考量范围 。
    回复于 2026-01-12 18:56:44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413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1. 关于男方要求返还钱财和金项链的问题,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给付的彩礼等财物,女方应当予以返还。但具体返还金额和物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2. 对于男方所说女方假借婚姻目的索要财产的情况,如果女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男方未按约定给付足额彩礼,且自己不存在欺骗行为,那么男方的主张可能无法成立。 3. 建议女方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双方关于彩礼数额、给付情况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尝试与男方协商解决,争取达成和解。
    回复于 2026-01-15 19:15:33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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