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9年3月入职辽宁省某公司技术岗,2025年7月合同到期后公司未续签,且自2025年7月起以“没活”为由安排放假,每月仅发1320元(低于盘锦最低工资标准)。2026年1月起,公司将其他部门员工、项目合同转移至新公司,原公司技术部仅剩我们3名技术岗员工处于赔偿谈判阶段,公司拒绝按法定标准支付补偿。请问: 我主张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2N)、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放假期间工资差额的计算标准与总额是否准确? 公司转移人员和项目合同,是否属于恶意规避补偿责任? 若原公司后续无资产、无业务沦为空壳公司,我能否要求新公司或原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需要提供哪些关键证据?
其他辽宁省-沈阳市2026-01-12 13:14:33188*****409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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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611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6-01-12 14:45:15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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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月帮助896人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1. 关于经济补偿金等计算问题,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放假期间工资差额,如果放假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生活费。具体数额需要根据你的工资标准和放假时间等来计算。 2. 公司转移人员和项目合同,如果是为了规避补偿责任,这属于不正当行为。需要看转移过程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和程序,是否有恶意逃避债务的意图。 3. 如果原公司后续无资产、无业务沦为空壳公司,一般情况下,新公司和原公司股东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关键证据包括公司资产转移的详细记录、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凭证、公司业务转移的不合理性等。回复于 2026-01-15 19:00:13 咨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