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1、我于2025年09月23日上午8时14分左右驾驶车牌为京B711(摩托车)上班路上被人保公司承保的车牌京B8EF(摩托车)追尾,贵公司被保人经交警对该事故进行判定,驾车时存在未确保安全的过错行为,为全部责任;本人京B711无责,事故导致我小腿后侧筋膜肌肉受伤、脚踝创伤、肌腱损伤、骨挫伤,病假共休息67天。现在经过沟通,人保赔付费用未沟通满意,然后走金融管理调解,直接说保险只能按照补偿原则进行赔付等等。我的诉求是误工费:66天假条 税后计算 632.64*66=41754.24,护理费:15*120=1800,营养费:50*60=3000,医疗交通:实际赔付,精神费:5000。
交通事故北京市2026-01-05 20:13:25175*****225
律师回复
-
-
-
-
时龙律师月帮助4436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您的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误工费方面,若您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您的税后日收入为 632.64 元及 66 天误工时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误工费,医疗交通费按实际合理支出赔付需保留好相关票据。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需达到一定伤残等级等严重后果才会支持,如未构成伤残,主张 5000 元精神费较难得到全部支持。因与保险公司未协商一致,您可收集好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收入证明、费用票据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赔偿金额作出公正判决 。回复于 2026-01-06 10:42:10 咨询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