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张朵生与被告游岚琴 离婚; (2)双方所生之子(男)_张文洋由(原告和被告) 共同 支付学费和 生活费 (3)抚州市临川区商品房归被告所有,新安七组老家自建房归原告所有。 (4)债务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债务,共同债务借款如下110000,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5)原告与被告两人没有经济来往,没有电话联系相互列入黑名单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4年12月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在媒人和家人合之下于2005年1月16日在抚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在2006年10月1日生育一子 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太大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夫妻双方分居多年,男方混内出轨写起诉书
婚姻家庭湖北省-武汉市2025-12-19 22:52:03134*****406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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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月帮助1039人浙江恩美律师事务所张朵生先生,关于您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从法律角度分析,您提出的诉讼请求基本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关于离婚,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分居多年,法院一般会认定符合离婚条件。其次,子女抚养费用问题,父母双方共同承担子女学费和生活费是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再次,关于财产分割,您提出的房产分割方案,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法院一般会尊重双方意愿。最后,共同债务承担,您所列明的债务如果确实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双方共同承担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至于您提出的双方没有经济来往、没有电话联系并相互列入黑名单,这属于您个人意愿,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规定。建议您在起诉前,尽量与对方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以便顺利解决离婚事宜。回复于 2025-12-20 09:19:05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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