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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合同问题: 目前我需要与房东解除租赁合同(自然到期),但合同第六条提到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说明(目前距离到期还剩一周),所以他要扣除一个月的保证金。但条例第二条-4及第七条都说明租赁期满,自动默认离开,我想问第六条附加条例是否有效?是否构成霸王条例?

合同纠纷湖北省-武汉市2025-11-19 20:02:37186*****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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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3070
    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
    你好,这个是有效的 ,你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属于你违约的。
    回复于 2025-11-19 20:04:22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567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合同第六条附加条例一般是有效的,不算霸王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提前通知约定合理。不过合同中其他条款有期满自动离开表述,存在条款冲突。建议和房东协商,说明条款冲突情况,争取退还保证金。若协商不成,可收集合同等证据,考虑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会综合判断条款效力及双方履行情况。
    回复于 2025-11-19 20:08:19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531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合同中关于提前一个月告知的条款通常是有效的,不构成霸王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合同中存在租赁期满自动默认离开的条款,但提前告知条款若未免除房东责任、加重租户责任或排除租户主要权利,不属于霸王条款,租户未按约定提前告知,房东有权依约扣除保证金。
    回复于 2025-11-20 09:47:00 咨询他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789
    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
    你好!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双方的身份资料。
    回复于 2025-11-20 13:09:03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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