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海临港这边找的半导体设备安装工作,跟劳务签的合同,一个月6000,加班费另算,以前请假扣工资是按天数算的。自从9月份社保新规开始,我们重新签了合同,写的是综合薪资税前6000(3000基本工资、其余上岗津贴占60%,安全绩效奖金占40%)加班费按37.5、50、75计算(相当于按4350的1.5倍、2倍、3倍计算加班费)。现在劳务公司说是请假按21.75来扣工资。就是按6000的21.75来扣除工资。我想咨询一下 1.请假扣工资是按综合薪资扣还是按基本工资扣? 2.如果是按6000的21.75扣除当天工资,那么加班费是否也应该按6000的1.5倍、2倍、3倍来计算加班费
劳动争议上海市2025-11-10 19:14:23180*****298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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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656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11-11 12:41:16 咨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