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1日在汕头国际纺织城009地4栋首层进行砌筑收尾工作时从约4米高处摔下来 ,经治疗出院后找公司,多方推诿,不得已自己申报工伤,因当时劳务分包单位不清楚,就以施工总承包公司报的工伤,现在施工总承包公司举证不存在劳动关系,迫使案件中止,建议要以劳务分包单位工人的名义去报工伤,是否合理,施工总承包公司这样做是在甩锅推卸责任吗?如果坚持以施工总承包公司报工伤需要怎么做?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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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571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10-22 21:17:45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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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龙律师月帮助1001人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根据《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若施工总承包公司违法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即便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施工总承包公司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迫使案件中止,有甩锅推卸责任之嫌,以劳务分包单位名义报工伤并非必要。若坚持以施工总承包公司报工伤,可收集其转包或分包给无资质主体的证据,如分包合同、工资支付记录等,向社保行政部门说明情况,要求其依据规定认定施工总承包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顺手给个五星好评,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有什么不明白的也可以继续对我进行追问。回复于 2025-10-23 11:24:51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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