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物业公司的项目副主任(项目副经理),13年入职至今,物业公司属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今年8月份因项目出现管井漏水以及污水反冒的问题,公司说我防汛工作不落实到位,且之前我在管理项目时,出现2次问题,集团公司的纪检找到我诫勉谈话并扣了绩效,现在出现漏水及污水反冒的问题,几个事累计在一起,公司说我诫勉谈话次数累计,根据集团公司制度,决定对我免职,从项目副主任免职为普通管理员(副主任-主任助理-主管-副主管-管理员)并扣完2025年全年绩效(年终奖),这样的决定合法合规吗,符合劳动法吗,我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吗,有胜算吗?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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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841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09-16 15:11:20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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