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想咨询一下: 我与两位朋友同租一套房,三人共同签署了一份合同,签约一年,押一付二,押金、房租、水电等三人平均分摊,现在是第四个月,我想提前退租,我自愿承担我这份押金和违约金,即总押金和违约金的三分之一,请问这样是否合理?如果我的室友提出是我单方面违约造成她们的损失,需要我支付我搬离后几个月我那个房间的租金,这个条件是否合理,我是否可以拒绝支付,我不支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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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标明乙方出现任何责任概不负责,若乙方出现意外,可以要求甲方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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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抚顺市新抚区万达租了个工作室,跟房东签的一年合同,压一半年付,从去年10.6日到4.6日,正好半年,2月份的时候因为我个人原因跟房东说了,下次交房租我交不了了,我要退租,他当时是同意了但是押金不能返还了,我同意了,但是过了几个小时他反悔了,他不仅押金不还,他还要求再给他两个月的赔偿金,我没有同意,他就去起诉我了,4月1日我已经把房子钥匙给他了也给他交接了,今天法院给我发传票了,他要求我付下半年房租,一个月违约金和两个月的赔偿金,合同上有一个违约条款是这样的:其他约定事项: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1400,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追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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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问答有很多问题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