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成都在7月底误买陈某当月社保、因为陈某在西安正在领取失业金,导致失业金领取状态异常。我司电话协商帮他恢复。8月初我司提交材料到成都社保局办理了7月的社保退费停缴,并联系西安失业金中心、提交了资料,电话里失业金领取中心,回复可以恢复正常领取。但在恢复的时候,陈某又去其他地方就业了。导致失业金领取恢复失败。现在陈某要求我司赔偿2年失业金、合计2.9万元。说因为领取不了失业金,才再次就业。但7月失业金已经领取,8月在发失业金的时候核实再就业才没有发放,这种情况,我司这边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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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2789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5-09-01 14:07:46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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