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在本月,主要情况如下:因修建机场路(规划为省道)征用了土地,补偿款共计70余万,其中30%村里所有户籍人口平均分配,70%补偿款以社保形式补偿,村里通过群众投票将社保交由群众投标取得,投标所得款项又分成两个部分,70%补偿给被征地村民,30%户籍人口均分。最终社保投标所得实际只有62%用于补偿被征地村民,因计算产生的差异,余下大约5000元没有纳入分配。在此想咨询律师:一是村里采用的这种方式分配是否合法合规,二是分配时是否应优先考虑征地较多的村民,三是目前的分配方式实际只有40%多一点用于被征地村民,这样的分配方式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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